xxx案重审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作为xxx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四次庭审或法庭询问,对本案事实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了深刻认识。现就本案发表自己代理意见。
一、只要村民分得了口粮田,就有权利平等地获得征地补偿款
按照山西省182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定村民是否有资格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标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村民是否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村民承包了土地,无论82年12月,还是83年初,都有权利平等地获得征地补偿。
二、被上诉人一家分到了4.8亩口粮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证明责任是承包了口粮田
1.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都认可被上诉人承包了郝家沟村的土地。上诉人提交的《地亩册》、xxx的证词,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对xxx的律师调查笔录都说明被上诉人承包了xxx村的土地。
2.被上诉人承包xxx村土地的性质是口粮田。
如果仅从xxx的证词不能说明被上诉人承包郝家沟村土地是否口粮田的话,地亩册上明确记载着口粮田,对xxx的律师调查笔录也明确指出分给被上诉人的土地是口粮田。
3.综合《地亩册》、xxx的证词,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对xxx的律师调查笔录,被上诉人一家分到了4.8亩口粮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对被上诉人来说,xxx的行为代表集体而非他个人。村里内部职权分工不能影响对被上诉人的效力。
5. 地亩册放在大队长xxx家里,不经过xxx同意,xxx不可能把分给被上诉人口粮田的情况记录到地亩册上。
6. 40多年来,村里并不主张被上诉人分得的1.2亩口粮田是张玉龙个人行为,说明地亩册上的记载是大队行为,而非个人行为。40年后,村里才提出被上诉人没有分得口粮田,是村里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被上诉人极不公平。
三、上诉人没能证明其《失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合法
1.上诉人强调《失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过村民民主程序,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分配方案,不仅应该程序合法,而且应该内容合法。
2. 上诉人没能指出把户口转入时间作为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必要条件的法律依据,相反,把户口转入时间作为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必要条件违反《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18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的规定。
3.上诉人提交的《地亩册》和xxx证言等证据不能否认被上诉人分到口粮田的事实,反而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分到口粮田的事实。
四、上诉人没有实事求的态度
在先后四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先是主张被上诉人户口迁入时间不符合条件,后又主张xxx在《地亩册》上的记载不代表大队意志,现在又主张被上诉人分到的土地不是口粮田。上诉人多次变化说明,上诉人没有实事求的态度,在通过庭审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百般狡辩。
被上诉人xxx代理律师:乔中国
20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