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中国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文书代写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书证效力略高于证言所占房屋应退还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169人看过

2010年11月23日,长武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判决位于长武县洪家街道管路村公路北边房屋归原告李明、孙梅(化名)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被告刘悦(化名)予以清腾。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明之父、孙梅之夫李魁(化名)生前与被告刘悦(女)关系暧昧。2005年4月1日李魁以43600元购买高瑞(化名)位于洪家街道管路村公路北边住宅一所,面积251.43平方米,内有瓦房四间,临街道平方四间,水电齐全。并立有《房屋买卖协议》书二份,协议书上卖房人高瑞、卖房人李魁、中间人洪舟(化名)签名。被告刘悦便住该房并在临街道平房内开办商店。后李魁与刘悦为琐事发生口角。刘悦为李魁书写信件称:“……至于庄基,你愿意卖我就给你五万元,不愿卖我就给你房租费,只要你愿意租给我,要是两者都不愿意,希望你提前言传一声,我在正月初十左右打出去,你要是不想给我说,你就给谁给我捎个话,不要让我心有内疚座你的地方…..”。

2009年11月19日晚7时许,李魁因车祸亡故。在清理李魁的遗物中,原告发现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和被告刘悦的信件,遂提起诉讼。被告刘悦以房屋实为他所购买,只不过买卖协议书上李魁签了他的名字,卖房人高瑞、中间人洪舟出庭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被告书信述明了房屋的归属,两份书证相互印证,诉争房屋归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长武法院 王航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