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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会双方约定交会规则是否有效?运输纠纷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海事海商 |575人看过

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交会船舶应当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


这样的交会规定已经实践了几十年,是各大海事院校、船员训练机构训练船舶驾驶人员交会的重要标准。但海上航运过程中瞬息万变,船舶驾驶人员应依照具体情况,运用良好船艺操纵船舶,安全驾驶避碰。


当船舶交会出现碰撞危险的紧急情形时,双方船舶可能会约定不按照《避碰规则》交会的规则进行交会。双方顺利交会,未发生碰撞则是最好的结果,不用承担碰撞责任。


但如果发生碰撞,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双方约定的交会规则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双方约定不按《避碰规则》交会的规则进行交会,双方的约定有效,《避碰规则》并不予以禁止。当法院划分责任的时候,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上述规则为依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案件情况:

在(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中,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 “玫瑰”轮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相遇。在“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执意要求下,同意绿灯交会。“玫瑰”轮随即与“炜伦06”轮联系,也要求绿灯交会,“炜伦06”轮也回复同意。当“炜伦06”轮行至“玫瑰”轮船艏偏左方向发现“玫瑰”轮显示红灯,两船躲避不及发生碰撞。原告遂以“玫瑰”轮违反双方关于“绿灯交会”的约定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玫瑰”轮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轮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轮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炜伦06”轮同意了该违背规则的提议。在达成绿灯交会的一致意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会给自己让路,未能对所处水域的情况进行有效观察并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直至紧迫危险形成后才采取行动,最终无法避免碰撞。故判决双方对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当,应各承担50%的责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核定了原被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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