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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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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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律师浅析DAP术语下买方与卖方的责任与义务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1515人看过

DAP(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一、卖方义务

(1) 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

(2) 在指定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3) 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所需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4) 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 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二、买方义务

(1) 买方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 按合同约定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支付价款

三、相关案例

举例说明,中国甲公司与越南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方公司出售一批手机芯片和主板,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承运,贸易术语为DAP,目的地为海防吉碑国际机场。

东方航空公司运送该笔货物顺利抵达海防吉碑国际机场。随即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收货。乙公司得到通知后派车辆到机场接货,此时东方航空公司已做好卸货准备。在卸货时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系紧货物扎带,在距航空器约200米处将部分芯片洒落。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赔。

综合案件分析,在DAP贸易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但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买方负责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但卖方要保证货物可供卸载。乙公司已经将货物卸下,并交由工作人员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运输了200米才造成货损,中国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民法硕士,从2007年起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瀛尊律所现有员工160多人,其中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48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与境外多家律师事务所有固定合作关系,在处理物流法律领域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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