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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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承运人欺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269人看过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物流纠纷律师、航空运输纠纷律师。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7年。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较少,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航空运输领域,我国《民航法》没有禁止惩罚性赔偿,但规定了承运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不得援引承运人赔偿限额制度。但《蒙特利尔公约》中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举例说明,我国旅客赵某携亲属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于行李箱超过自行携带标准,故办理了托运,因行李厢内有高端相机设备,赵某申请保价并交纳了额外的费用。航空公司地面工作人员在装卸案涉行李箱时发现其高端相机设备,一时利欲熏心,将同等重量的其他物品与其替换,将相机占为己有。赵某在取到行李后,打开检查内置物品发现其相机不翼而飞,便于航空公司交涉,航空公司表示其行李箱没有人动过,更加不可能出现掉包的现象。赵某见交涉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案件分析,承运人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的结果规责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明知其托运的行李会经过工作人员,有被掉包的可能,仍旧坚称其不存在上述事实,构成欺诈。赵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索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运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欺诈本身作为一种故意行为,其不受因过失而援引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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