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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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该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629人看过

不同的运输方式均有其自身的优势与劣势。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以适应不同的市场运输需要,多式联运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提升经济效益和运输效率的有效方法。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或以上的运输工具进行衔接和转运,共同实现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模式。如果运输过程跨越其他国家的国境,则为国际多式联运,反之,则为国内多式联运。特别地,中国规定的多式联运必须包括海运。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多式联运的运输区段,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为了确定赔偿责任,必须首先确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阶段的运输方式。


不过,在确定完运输方式时,还必须确认该区段的运输方式是否独立,是否是依附于其他运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导致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承运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航空运输期间并不涵盖除机场以外的所有陆路运输、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过程。然而,如果上述运输阶段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负责装载、转运或者转运的,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在陆路运输、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阶段发生的货物损失,应该被认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并且应当由该阶段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在(2022)闽02民终6332号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2013年6月20日,托运人宸鸿公司与运送人中经厦门分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协议》,约定由托运人委托运送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2019年12月28日,该批货物从厦门出发,于当地时间当日17:05抵达卢森堡。12月30日,货物搭乘卡车从卢森堡出发,但是在车辆途径德国边境A1公路的休息区时发生火灾,致使车上货物全部烧毁。宸鸿公司以中经厦门分公司未能将产品安全有效地运送至目的地为由,主张中经厦门分公司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应当依法依约承担其全部损失。而中经厦门分公司称本案合同属于航空运输合同,而非多式联运合同,涉案货物损毁事故发生所在的卢森堡机场至法兰克福机场仓库的公路段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交付、转运货物,在此期间货物损失的责任限额,应按照《蒙特利尔公约》或国内的《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来确定。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货物运输由空运和陆运两种运输方式组成,而且陆运阶段跨越两国边境,故两程运输阶段都是独立区段,其间不存在依附性,故本案应为公路运输段发生的货物损毁事故,不能适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责任限免。


由本案可知,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那么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应当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无法确定,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被确定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按照《民法典》运输合同一章中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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