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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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航空货物在途买卖的风险转移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428人看过


在途货物的买卖在商品交易中极为常见,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在途货物买卖的发起人一般是原合同的买受人,因买受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可能因在途货物的买卖而多收一笔运费更欢迎在途货物买卖,当然,也出现过卖方作为发起人的情况,卖方既要承担原合同的违约责任,又要承担运费,甚至还要承担商业信誉损失,例如2010年左右全国煤炭涨价,其涨幅甚至超过300%,有些出卖人为了追求更加高的利益将在途货物转卖。

 

货物在途买卖出现在各个领域,海运、陆运以及内河运输较多,航空运输因其具有特殊性,主要是航线的固定性,不太能够做到在途货物的买卖。但如果买受人不要求更改航线,也不要求更改目的地,在途货物的买卖就轻而易举了。在途买卖有一点问题是要注意的,即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甲公司位于上海,乙公司位于加利福尼亚。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一份高档箱包的买卖合同,采用航空运输,国际贸易术语DAP。乙公司表示其高档箱包能够满足其国内的需求,10月2日下午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给付价款,约定贸易术语亦为DAP。案涉货物与10月2日上午9时装上飞机,3日晚飞机在途中遭遇不测,航空器失事于太平洋。案涉货物至此全损,机组人员全部遇难。乙公司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丙公司随后追加中国某航空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某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团队认为,丙公司在货物在途时向乙公司转卖了案涉货物,二者若无其他约定,我国上海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之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判决由乙公司承担货物的损失,进而向某航空公司索赔。但本案中涉及一个买一术语,即DAP,即卖方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其有特殊的约定,不再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而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风险自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并交由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故本案案涉货物损失由丙公司承担。

 

我们团队总结为:在认定在途货物的买卖风险转移于哪一方当事人时,应首先适用一般规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特别是是约定了贸易术语,即应当依照约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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