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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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民用航空器管理费用如何分担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356人看过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出行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前的汽车,发展到船、高铁、飞机等,从节约时间上来说,大家更倾向于选择飞机出行,而民航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中,航空公司的成本是高昂的。以最常见的波音737为例,这种类型的飞机售价大概是5亿元,使用寿命是25年,一架飞机一年的保养和维护费大概要花500万-1000万左右。波音737一个月可以飞行240个小时,每个小时耗油量是2.5吨,一个月耗油就是600吨,一年耗油7200吨,一年在煤油方面的开支大概是3456万元。一年在航线支出费用上大概是146万元。其余的还有起降费、机场服务费和机组人员的薪资。以上统称民用航空器的管理费。


若航空器是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独有的,那么其应当自行承担航空器的管理费。但案涉航空器系多个当事人共有的,其管理费由谁来负担?


举例说明,甲乙丙三家航空公司共同拥有一架波音777飞机,未约定比例份额,也未约定管理费的负担方式。但约定了航空器由甲公司经营,乙公司和丙公司参与经营和监督。故而甲公司在运营时总是将运营收入统计起来,支付给机组、燃油、养护和民航机构费用后,核减开支,结余部分存入公司账户,等待利润分配。但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航空业受打击巨大,随着航空运力的缩减,甲公司现实用完了结余,在后是入不敷出,故向乙公司和丙公司主张管理费用。


我们团队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承担案涉民用航空器的管理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在该案中,甲乙丙三家航空公司对航空器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并没有约定,但是三家航空公司是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负担,不能仅让甲公司负担。引申一个问题,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负担多少?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知,乙公司和丙公司应与甲公司等比例分担民用航空器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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