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在船舶适航的问题上,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举证的规则是:如果承运人能够提供船舶设备安全证书和其他能够证明船舶适航的资质性证明文件,那么他就比较容易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船舶适航义务,如果货方想推翻这个事实,就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提供一个相反的证明。
案情:
在平安黑龙江分公司诉(利比里亚)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2013)大海商外初字第3号】,作为已经获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就曾经试图用:船长笔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调查名单和等级证书等来作为一个证据,试图想证明船舶不适航,但我国大连海事法院对此是不予认可的。在本案中,平安黑龙江分公司想要证明的是因未配备大比例尺海图和适任的船员而不适航,导致船舶触礁搁浅,而提供的证据是:涉事船舶的船长笔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调查名单和等级证书等。
裁判:
法院认为,单纯的这些文件不能直接的去证明船舶的不适航,而对于提交的公估调查报告却格外的重视,虽然在这个案子中调查报告与平安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相悖,这也直接导致了本案原告证明船舶不适航的失败。最后,法院得出结论:平安黑龙江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德明”轮所配备的海图、AIS与电子海图相连所提供的数据不能满足“德明”轮航行的需要,即平安黑龙江公司未完成“德明”轮因缺少海图不适航的举证责任。
律师评析:
通过这个案子,海事海商律师认为,船长笔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调查名单和等级证书并不是绝对的不可以做证据而使用,只是仅拿出这些证据所体现的证明效力还是比较微弱的,很可能不会达到真正理想的效果。比较靠谱的做法应该是使用这些证据外加具有权威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和鉴定意见,并且在这两者之间相互切合、吻合的基础上,方才是一份真正的、效力强的证据。同时,报告和意见应该权威、具有说服力,必要时是还要有关键性的物证作辅。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就多次指出原告(平安黑龙江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XXXX,未能说明XXXX等等。在实践中,托运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可以获得到这些证据,例如本案就从事故的发生到证据保全的事实中间间隔了近3个月。如果真正想证明船舶不适航,需要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注入足够的功夫,否则其败诉的风险仍然会很高。
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