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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挂靠经营中的民事责任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海关商检 |938人看过

船舶挂靠行为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及,其屡禁不止的原因无非在于较大的利益驱使下。无资质的个体船东为规避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限制,将其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以较少的管理费为代价换取更大的利润。(海商海商律师)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船舶挂靠行为,但船舶挂靠行为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影响。同样,在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人针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合同关系下的责任承担。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协议本身和对外合同关系。

首先,挂靠协议并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仅违反合同管理性的规定。因此,挂靠协议有效。在有效的前提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其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双方主体、挂靠人借用资质应缴纳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应当履行的船舶登记手续、违约责任等。当双方违反挂靠协议的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照《合同法》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海商海商律师)

其次,对外债务的问题。被挂靠人作为名义上的船舶所有人,往往对外承担债务,若该债务是由于挂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被挂靠人对此进行偿付,偿付后向挂靠人主张损失。最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这些全部针对于船舶的担保物权,区分具体状况,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总体来讲,如果是因挂靠人过错导致上述担保物权的情形,挂靠人往往愿意承担,但如果是因为被挂靠人的行为导致的,应当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海商海商律师)

因此,船舶挂靠合同因其合同相对性,区分对内与对外效力和过错原则。

二、侵权关系下的责任承担。在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船舶发生侵权行为,并产生对挂靠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谁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只是二者的行为未有意思联络而结合成了一个加害行为,并对受害人产生影响。对外连带,对内按过错比例。(海商海商律师)

综上,挂靠协议其实与股东协议、合伙协议的原理类似,分为对内对外,对内有合同约束,对外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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