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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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海上货运代理中的“转委托经同意”?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经销代理 |362人看过

        在现代的货代公司业务经营中,很多情况下货代公司并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利用自身良好的信誉或商业资源,在取得业务后将其“转委托”给其余“同行”,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润或差价,而这种非自身提供服务的情形下,纠纷势必会因为参与方的增多和交易链条的延长而增加。


         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A委托B去办理相应的事务,然而B并不一定会亲自的处理相应的事物,而还可能转委托这些事务给C。确定的是,B将相应的事务转委托给C是需要A同意的,然而其中的问题就是法院如何去认定海上货运代理中的“转委托经同意”


    【案例概要】


连云港A***物流有限公司等诉连云港曦照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2017)沪民终349号】,曦照B货代委托中韩物A流处理包括集装箱装拆箱在内的诸多业务事项,包括拖车业务在内。中韩A物流接受委托之后,于2014年9月10日与第三人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中韩物A流委托第三人办理集装箱疏港运输业务;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底,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但2016218日,涉案拖车在某桥下发生事故,产生了相应的损失。



编者举出这个例子并非在如何赔偿的问题上进行过多的纠结,更重要的关注针对上述事实过程中所发生的“转委托”现象,


【法院观点】

    

上海法院是如何进行分析和认定的。上海法院认为,中韩A物流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曦照货代曾约定转委托权限,也要提出证据证明曦照B货代已经“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


【律师建议】


      结合这一案例,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转委托经同意”最为关键的就是要有委托权限的证明。中韩物流作为转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他有举证的义务来证明他享有这个权限去把事务委托给别人,无法提出这个证据或者只是单纯的证明了曦照b货代未予以反对(态度漠然)都是不予支持的。换言之,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方应该明示的将这个权限交给受托人去进行转委托。至于这个委托权限证明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则没有过多的要求,只是必须要举证证明原委托关系的委托人要“明确表示同意”。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对此予以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其主要还是在于我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据此,受托人理应亲自来处理相应的事务,委托人将事务交由受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对此,受托人不宜轻易地转移责任,如因此给委托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就会像上述案例中所体现的,要对相应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考虑到现代货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更建议在签订货运代理协议或运输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委托”的权限,否则纠纷发生时就会发生前述“授权举证困难”的不理后果。当然,也有部分企业不注重“转委托”的授权,擅自将部分甚至全部服务交由他人履行,这种行为不但法律风险较大,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发展成近三十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翟东卫律师团队专注于服务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各个物流行业协会的高级顾问,百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每年处理物流相关纠纷百余件,业务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及地区,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丰富的本土诉讼经验赢得物流业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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