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纠纷,如何认定其中的管辖问题是最为首要的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产生的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海运纠纷律师)
而如何去界定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呢?
该规定第一条中予以明确: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海运纠纷律师)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除了这里涉及到的特别管辖权的问题之外,还涉及到是由哪个地区的海事法院管辖的问题。
编者在此以一个案例为说明:(海运纠纷律师)
在绍兴中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若美可艾斯比布业有限公司(RAMCOS)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13号】中,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涉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若美可公司的绍兴代表处与罗丝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本院辖区,即都在浙江省境内归宁波海事法院所主管的辖区内,故而宁波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海运纠纷律师)
所以在这里,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就享有相应的管辖权,如果这三个地点属于不同的海事法院,那么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选择管辖,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海运纠纷律师)
如果数个海事法院对争议都有管辖权,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尤为重要了,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在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那么对该方而言,在本地起诉、应诉,相应的法律成本、时间成本都相对较低。(海运纠纷律师)
而相对的,对于另一方而言,因为法律成本、时间成本的增加,会更倾向于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海运纠纷律师)
这也是笔者更建议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设定更倾向自身的管辖条款的原因。
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若美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玛塔等系印度籍公民,故本案属于含有涉外涉港因素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属于程序法事项,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使用中国的法律法规。(海运纠纷律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此发生适用。(海运纠纷律师)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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