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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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保险赔偿中的利息计算问题,物流律师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保险理赔 |324人看过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纠纷,在纠纷解决之前,保险人往往不会轻易的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就产生了保险赔偿事后产生的利息问题。


      如果法院确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不仅需要理赔其所拖欠支付的保险赔偿,还应当支付这笔保险赔偿所产生的利息,即被保险人的利息损失。面对海上保险赔偿中的利息计算问题,编者认为有下列几个要点需要给予厘清:


1、利息赔偿的方法

关于利息赔偿的方法问题,首先要视保险合同而定。有的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未能支付相应保险合同时所应承担的利息赔偿有着明确的计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立利息的计算方式这种有约定约定先决条件也就要求我们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尤为注意,尤其是当下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作格式合同情况下,面多茫茫多条款,企业主务必沉下心来仔细逐条阅读,交由专业律师代为评估风险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对这一事项进行明确,


根据【(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335号】中上海海事法院的观点,被保险人(原告)应该提供其按照贷款利率计息以及计息期间的依据,否则就应该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这表明,如果在保险合同并未作出做出进一步约定时,被保险人可以提供一种合理的计息方式,但必须要有相应的依据,否则计算的方法就是普通的活期存款利率。鉴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利率也不失一种合理计息方式


2、利息赔偿的期间。


关于利息赔偿的时间段问题,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存在着多种判定的方法。


在【(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335号】中,法院认为应该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妥,也有法院认为应当自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保险赔偿的时间开始起算,直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全部期间。编者认为,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时间中,应该以第一种方式为妥。起诉之日的出现,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行的协商解决纠纷,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处于一个未知的状态。同时,当保险人不支付相应保险赔偿之时,被保险人就应当知道自身的保险权益无法得以实现,此时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解决。


因此,保险赔偿的利息应自此时其计算,直至判决生效之日起保险人支付赔偿的这段期间。如果保险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仍然拖延或不支付保险费,利息的赔偿数额也应该继续累积,直至起赔偿或者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为止。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海上保险赔偿中关于对利息的支付问题,不影响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为了处理货损事宜所垫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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