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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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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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86万+物运费是如何成功追回的?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1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2017 年 9 月我方公司作为乙方与对方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道路运输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 方承运货物,运费的确认和结算方式为采取月结45天方式。 乙方凭正本签收回单、运单等正本单据,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上月( 至 31 日止 ) 的运费汇总,并连同回单、运输清单传真给甲方。经甲方核对无误后,盖上甲方财务章回传给乙方。 乙方开具运输发票, 甲方于每月 20 日之前将运费及其它费用汇入乙方的账户。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自 2017 年起至 2018 年止,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没有争议,可自动续期 1 年。

2019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我方公司依约完成运输任务共产 生运输费用 1317463.86 元,并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支付了 87380 元,后我方公司出具 的《收款确认函》载明,我方公司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共收对方公司支付的 268132 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为 961951.86元,对方公司对此予以盖章确认。 之后,对方公司又支付了97690 元,尚欠 864261.86 元。

另查明,对方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其唯一股东。

二、我方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对方公司向我方公司支付 拖欠的物流费用 864261.8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以 864261.86 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利息为 48068.56 元 ) ;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办案过程:

1、被告缺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2、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我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道路运输合同》、微信 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确认函》、银行收款业务回 单、对账单明细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 予以佐证,并经法庭核对,本院予以确认。

四、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仁盈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广州好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物流费用 864261.86 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利息 ( 以 864261.86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2 月 7 日 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2、被告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仁盈物流有限 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广州好汉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2923.3 元, 由被告广州仁盈物流有限公 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12442.62 元,原告广州好汉 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480.68 元。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物流法律服务16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翟东卫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6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