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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顺杰律师
执业资质:1630120**********
执业机构: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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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勾顺杰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840人看过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份没有遗嘱人亲笔签名,只是加盖个人私章的遗嘱,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份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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