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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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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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被征收,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可取得征收补偿款?

作者:崔萍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4次举报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王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某与邵某结婚,二人育有一女王小某。系争房屋为公房,租赁部位为底层前客堂(使用面积9.30平方米),承租人原为王某,后变更为王某某。动迁之前,系争房屋内有户籍5人,即以上五人。王某及其妻周某户籍均于2013年12月迁入系争房屋。2015年1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7月,王某某与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该征收协议,系争房屋价值补偿款、因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认定居住困难对象5人)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各项补贴奖励、结算单发放费用等补偿款项总额共二百余万元均由王某某领取。王某与周某遂委托崔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该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相应份额。被告王某某则表示王某、周某曾表示过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全部归王某某所有,不同意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王某、周某的共同代理人崔萍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原、被告及第三人5人均被征收单位认定为符合居住困难户认定范围,属于系争房屋征收的安置对象,有权取得并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其次,王某填写的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中,关于王某“承诺入户后家庭重大事件(包括今后动拆迁及财产)听从小儿子王某某安排”的内容为王某某所写,王某对该内容不认可,且该承诺内容在申请书一栏中王某签名下方,故无法认定承诺内容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该承诺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承诺内容也不能得出王某放弃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

   综上,王某及周某应分得拆迁补偿款的相应份额,该款项应由已领取了货币补偿款的王某某支付。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与崔萍律师的预判完全一致,原告王某的要求得到全部支持。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王某、周某货币补偿款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王某某不服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萍律师,法律硕士,执业10余年,现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授课教师、上海普陀区长征镇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