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两起较轻自首的刑事案件,一起是被告人潘某致被害人一级重伤,犯故意伤害罪,最低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我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守情节,提出应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让被告人在社会上改造。结果法律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而另一起是被告人张某犯环境污染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自守情节,同时还有立功表现,未辩护人为其辩护,只判处从轻处罚,没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案我现在代为申诉,作无罪辩护,不论是否成功,都让我我深思。
在这两起案件中,作一下比较,被告人潘某判处缓刑的几率是很小的,因为是一级重伤,且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结果被判处了缓刑。对被告人张某,除有自守情节外,还有立功表现,且法定刑本身在3年以下,按常理应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可洽洽相反。却没有减轻处罚,只作出了从轻处的量刑,没适用缓刑。
从这两起案件,不得不让人深思,认真的检查自己,重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不可小看的作用。
我过去在接受刑事案件咨询中,对案件事实清楚的犯罪,认为公诉机关会提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律师只是对从轻处罚意见的重复,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不能起多大作用。建议被告人不委托辩护律师,认为这样给被告人减轻了律师费用的负担。现想起来,真是愧疚!这不但蔑视了自己的职业,是对自己职业的不尊重,也是对被告人不负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