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某物业公司向曾某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曾某兰其于2021年6月1日、17日、22日,7月7日、14日未到岗工作且未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已构成旷工且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故决定于2021年8月6日起解除与曾某兰的劳动关系。物业对员工上下班采取电子及人工考勤,每月经员工本人及部门领导核对签字后上交会计,由会计据此发放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原告以被告未严格履行电子考勤,累计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其提供的人工考勤表显示其中两天属于正常休假,另外三天全勤,并未迟到、早退,该考勤表系经员工本人及考勤员、部门经理及综合部运营总监签字确认的,应予以采信,且曾某兰2021年6月的工资并未因旷工而扣发,物业公司主张曾品兰旷工5天的依据不足,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故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曾某兰赔偿金3500元、工资1628.56元。
劳动者未严格履行电子考勤时,用人单位不能单以电子考勤表作为认定员工旷工的依据,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进行任何沟通和调查下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