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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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拖延执行,案外人伪造证据提出异议,被罚2万元!

发布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1192人看过



案件名称

吴某诉小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当事人已化名)



弘扬价值

诚实信用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曹某私自卖掉了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曹(2007年出生)共有的房子,后小曹由其母亲代理提起诉讼,要求曹某赔偿损失,经海曙法院调解后,确定由曹某赔偿儿子小曹180万余元。

然而,曹某履行部分款项后就拖欠不付。小曹母亲无奈于2019年以小曹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5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海曙法院裁定拍卖登记于曹某配偶吴某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产,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吴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驳回。

吴某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声称该房产系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财产,并提交了落款为吴某父亲名字的《说明》一份,以证明吴某父亲向亲属借款366万元后将款项赠与吴某的事实。

海曙法院以需要核实案情为由,多次询问吴某父亲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吴某父亲到庭说明情况,吴某拒不提供联系方式,又称其父亲无法到庭。承办人遂多方调查并一再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吴某终承认该《说明》系其伪造,意欲拖延执行




裁判结果




2020年4月,海曙法院以吴某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为由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吴某缴纳了罚款并撤回执行异议之诉。

承办人联合执行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共同劝导曹某配合执行,最终曹某答应筹款履行,执行法官也给予其宽限期,暂缓1个月拍卖房产。2020年9月,曹某主动履行了160余万元执行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罚款严厉震慑虚假诉讼行为人,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从而妥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本案的处理,一方面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妄图通过虚假诉讼拖延执行、严重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予以从严打击,净化社会风气,另一方面表明人民法院通过刚柔相济的执行手段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罚当罚,该护则护,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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