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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立律师
执业资质:1120120**********
执业机构: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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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278人看过
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工作两个小时后李某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这种情况算工伤吗?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定工伤的22种情形以及不能认定工伤的11种情形据此结合上述案例李某自到岗工作之时就已经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而李某在2小时的到岗时间内猝死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李某的猝死应当视同工伤依法享受以下工伤待遇来源:湖南高院、江西法院
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来源:湖南高院、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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