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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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借款,法院判了

发布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09人看过


夫妻离婚后

男方仍以夫妻名义借款

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女方是否要承担

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这样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某

李某

2006年12月
双方结婚
2019年4月
二人办理离婚登记
2019年9月
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
向朋友徐某借款110万元
表示款项转给其爱人王某

徐某

据王某与徐某的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王某向徐某出示结婚证复印件

表明其为李某的爱人

并要求徐某将该110万元

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

之后
李某又单独补充出具借条一张
确认因资金周转
向徐某借款110万元整
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至
2019年10月23日,月息2分

因李某、王某
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
徐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李某、王某共同返还
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


王某表示

我已经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且案涉110万元是李某让我帮忙借这笔钱,到账后转给了李某,借条上亦未签字,请求法院认定我无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的时间,需自婚姻关系正式确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


具体到本案,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均系与王某夫妻关系终止后发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王某仍需对该11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1、王某、李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以夫妻名义向徐某借款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王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徐某系对夫妻关系信赖,与之达成借贷合意。


2、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诉争110万元款项,系根据王某指定转至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至于王某在收到110万元款项后转给李某,系其自行处分行为,并不因此而免责。综上,王某对该110万元本息,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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