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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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定!

发布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337人看过


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断行为人是否系明知,应当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要从交通肇事的时间、撞击的部位、车辆毁损程度、肇事时行为人的状态、肇事后行为人的反应等方面客观地评价,从而确定其是否具有逃逸情节。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民事及行政法律追究,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

三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应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后,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段时间。行为人实施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经实施,便立即成立。若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处理后逃逸的,因为行为人的逃跑不会加重被害人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逃跑行为性质实为脱离处理机关控制的脱逃行为。

主要观点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赵程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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