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对于餐饮、物业等一些特殊行业来说,员工长期存在特定的加班,为了简化财务工作及降低用工风险,能否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金额呢?如果未约定,又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要:
孙某于2019年入职天津某公司,每月工资6500元,每周工作6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孙某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每周单休的休息日加班费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主张其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休息日加班费,但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其提供的工资明细中未能证明已经发放的工资中包含每周单休的加班工资,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孙某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案例要点: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且约定应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从其约定;第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应发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的,但是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
遗憾的是,本案中用人单位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也没有证明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从而导致败诉。
律师建议:
对于存在员工长期固定加班的企业来说,建议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加班费: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并约定应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或在劳动合同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并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2、在工资明细中明确应发工资中包含的加班费金额。
提示:加班费计算基数或折算的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