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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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案:崔振国伤医案——死缓!

发布者:张洪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843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振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振国因其眼睛治疗效果未达其预期,对朝阳医院陶勇等诊治医生心生怨恨,伺机报复。2020年1月20日13时50分许,崔振国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进入朝阳医院门诊楼七层,趁正在为患者检查的医生陶勇不备,砍击陶勇的后脑部、颈项部,后继续追砍陶勇至其他楼层,过程中又将陶勇手臂砍伤,并先后将阻拦其行凶的其他三人砍伤。根据陶勇的伤情恢复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陶勇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经鉴定,其他三名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振国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故意砍击他人要害部位,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杀人未遂,且崔振国作案后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首,但考虑到其在人员众多的医疗公共场所公然持刀追砍行凶,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相关的犯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崔振国基于私人恩怨,便有意将人“置于死地”。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对被害人陶勇实施杀害行为。虽陶勇为被杀害,但被告崔振国对杀害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崔振国对被害人陶勇实施伤害的部位(后脑部、颈项部)皆系要害位置,并不仅仅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故意杀人罪(未遂)合乎法律、法理。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中,被告崔振国因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预期设想心生怨恨,便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使用菜刀砍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陶勇重伤、其余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并且被告崔振国作案后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虽为自首并且杀人未遂,但在公共场合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事实与性质太过恶劣,败坏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崔振国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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