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邻居被害人刘某某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泥岗村XXX号XXX室的住处,使用刘某某遗忘在门上的钥匙打开房门,从室内床上的外套内窃得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刘某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将盗窃的钱包及现金放回被害人家中。
二、律师点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并提出罪轻辩护,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三、法律意见
关于盗窃罪的罪轻辩护,需要从犯罪的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多个角度进行有效的辩护。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最为有效,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因此在侦查阶段成功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为被告人刘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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