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分析及观点:
二、《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四、有关案例裁判意见(有的裁判意见存在不一致)。
1、在未约定就承建工程进行分项或分栋验收并单独结算及单独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以整体工程的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018号
2、应付工程款利息不应当纳入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432号
3、建设工程完工之前中途停止施工的,不能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事宜达成合意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2018)最高法民终325号
4、基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取得的财产,承包人享有足以排除其他抵押权和债权的强制执行的权利。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566号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后,无需另外明示,且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281号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范畴,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征得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同意,承包人主张因其未征得上述人员同意,放弃优先权的意思表示无效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2018)最高法民终99号
7、优先权的适用是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为前提,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应视为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8号
8、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应当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098号
9、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主张。(2017)最高法民再389号
10、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的情况下,不能以审计结论对工程款数额作出确认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55号
11、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应视为承包人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095号
12、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基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11号
13、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63号
14、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2016)最高法民再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