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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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

中国某银行成都某支行与唐某某、成都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小利|时间:2020年03月13日|14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唐某某签署《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向农行申请贷款35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唐某某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与贷款人农行、保证人兴想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农行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35万,案涉借款借据载明执行利率7.05%、逾期利率10.575%。此后,唐某某未按约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9月1日,唐某某尚欠本金312387.69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6528.96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农行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合同订立后,农行农行按约履行了出借35万元的借款义务,唐某某及某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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