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帅某某与陈某甲、第三人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款发生争议,陈某甲拒绝将拆迁安置补偿款分给帅某某。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完全支持原告帅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共同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陈某甲、帅某某及其女儿陈某乙三人签订《街道拆迁安置协议书》,分得拆迁安置款,该拆迁安置款系陈某甲、帅某某、陈某乙的家庭共有财产,陈某乙已经分得25万元,并明确表示其已经得到其应分得部分,故剩余的52.47万元为陈某甲与帅某某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