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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经济补偿连带责任仲裁案

发布者:李小利|时间:2026年04月15日|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劳动者自2007年起在关联企业体系内长期工作,期间虽经数次《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主体在关联公司间转移,但其实际工作地点、岗位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25年初,其最后劳动关系所在公司以调岗降薪协商未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两家关联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连带支付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两家被申请人公司为全资控股的关联企业,劳动者长期的工作、社保缴纳及薪酬支付情况存在交叉。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07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二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至解除之日存在劳动关系。鉴于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业务、财务及人员管理存在交叉,构成混同用工。最终裁决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处理关联企业复杂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代理律师团队的核心策略在于,通过系统梳理长达十余年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社保缴纳记录与工资支付流水等证据,清晰呈现了“用人单位名义多次变更,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象、内容及场所始终同一”的事实。基于此,成功援引关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原则,主张由关联公司对劳动者的核心权益(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果不仅确保了老员工长期工作年限在计算补偿时得以连续计算,更通过连带责任条款极大增强了裁决款项的可执行性,有效破解了关联公司相互推诿的难题。 三、建议与意见: 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集团化或关联公司运营时,应建立清晰、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如需在关联公司间调整人员,应办理规范的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并注意避免出现工作内容、管理主体与劳动合同主体长期严重分离的“混同”局面,否则可能面临就员工权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 对劳动者的建议: 在关联公司体系内长期工作时,应有意识地保留所有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工资发放记录(注意付款方)、社保缴纳记录以及能证明实际工作安排的全部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证据是主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并追究其连带责任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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