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利律师

李小利律师主任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职务犯罪刑事合规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3666287552查看

  • 执业律所: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蒋某春与郑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李小利|时间:2022年09月08日|4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蒋某春与郑某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18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房屋拆迁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未就该协议对应的安置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蒋某春长期在外打工,不知道2018年底取得安置房屋,更不知道郑某某在接房后不久便擅自将该安置房屋卖与他人,但郑某某未按所得售房款分给蒋某春。后来,蒋某春才知道房屋安置和被出售的情况。蒋某春要求郑某某赔偿售房款的应得部分,但郑某某拒绝赔偿。

蒋某春委托李小利律师代理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某赔偿蒋某春人民币5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涉房屋系郑某某等六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安置协议应当视为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蒋某春对案涉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应当享有权利。但郑某某将案涉房屋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蒋某春可以要求郑某某赔偿损失。

  • 全站访问量

    188966

  • 昨日访问量

    8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小利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