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
陈某某为伍某某、谢某某提供劳务,于2020年10月16日在拆除房屋时摔伤。经住院治疗,医嘱休息3月,加强营养。经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因李某某为发包人,陈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2、律师点评
陈某某在案涉工地做工系伍某某、谢某某安排,报酬也由伍某直接支付,二者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因劳务受到伤害,雇主伍某某、谢某某应承担责任。陈某某疏于自身安全防护,对事故发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自身过错责任。因此,伍某某、谢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律师代理的李某某,系房屋所有权人,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伍某某、谢某某,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拆除的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案涉拆除施工并未强制要求施工方具备相应从业资质,故其不存在选任过失。李某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伍某某、谢某某赔偿70%,陈某某自己承担30%,李某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