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王某因与肖某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存在对双方争议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滨江和城房屋相关事实未予查明的情况,遗漏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2、律师点评
本案是死者的丈夫与死者的女儿之间对财产的继承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房产、银行存款等的分割问题,其中还有房产赠与问题,牵涉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本人代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判决对本人代理的当事人不利,于是本人代为上诉,二审法院以未查清事实、遗漏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由,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