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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八大要点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3次举报


 ----公司法实务系列之一

 

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的人数不多,股东之间产生的矛盾容易影响到公司的决策与行为,甚至导致公司运行僵局,严重影响公司的存续与发展。一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章程,就成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压舱石与稳定器。

 

一、关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就是根据公司的产业特点,生命周期,股权结构,人和强度等因素,在公司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分配制度及优先权的行使等方面,作出专门的规定。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小宪法,既具有组织法的性质,也具有契约的性质,对股东有拘束力,在法院裁判思维中,公司的章程也是判决重要依据。

(二)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正当性。公司章程是股东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全体股东事先约定接受章程的约束。

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也给章程留下了适用空间,同时,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也符合商事交易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章程作为一个预先的约定,一方面约束全体股东,具有对内效力。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经过登记部门登记,进行公示,具有对外效力,在解决争端的规则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律与法规,增强预测作用,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二、进行个性化设计的目的

(一)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公司法对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并不一定适合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股东的意思表达与整合中,往往会出现明显非理性的结果。在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竞争,需要进行经营决策,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并不一定“多数人的意思就是正确的”,所以,为了保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就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表决的规则进行个性化设计,以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与高效。

(二)调整分配制度,调动股东积极性。公司设立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东投资的目的所在,设计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就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在长远与整体上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干预股权的变动,维护公司的人和性。有限公司的人和性,是维持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纽带。由于股权的变动,随着新股东的加入,容易打破原来的公司的人和性,为了在人和性与资合性之间取得最佳的平衡,必须通过章程对股权的变动进行适度干预。

(四)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的经营风险往往集中在下面几个环节:随便进入新的经营领域,过度的对外投资,不恰当的债权担保,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章程对这些方面,进行专门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点

公司法及其解释都有章程规定优先适用的规定,这为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下列几个方面的个性化设计,具重要的意义,是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点。

(一)出资与股东权利对应关系调整

1.出资与表决权的设计。出资数量与占股的数量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章程可以将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脱钩。章程可以引入劳务的评价因素,这样股权比例配置,就包含着资金与劳务两个因素,这种设计,更能体现经营管理的价值,在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时候,以股权比例行使,而不是简单以出资比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公司股东之间决策权方面的矛盾。

2.出资与分红权的设计。为平衡股东的关系,调动积极性,对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股东,或者具有经营技能与特别销售渠道的人。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

3.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设计。对于公司的增资认缴。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认缴,这样就可以预先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对于有特殊贡献的股东,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给予特殊照顾,从而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维持人和性。

(二)股权变动的干预

1.公司股份的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公司法》七十一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章程也作出规定,可以规定转让的期限,如公司成立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者优先购买权行使中,产生争议,不按原来的出资比例进行行使,而是平均行使优先购买权等。

2.股权的继承。由于有限公司的规模不同,人和性差异,公司章程可以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规定。

① 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由公司其他股东购买。继承人仅对股权转让款,进行继承。

② 章程也可以约定。对于有众多的继承人情况,如果多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打破了原来的公司的人和性,可以协商确定一人继承股东资格,其他继承人的股份由成为股东的继承人代持。

3.隐名股东的显名。在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是一个人,平时行使股东权利的都是显名股东。在实际出资人要显名的时候,实际上是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的过程,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章程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减少纠纷,提高效率。

(三)公司议事规则的特别设计

1.会议通知。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对于股东人数比较少,平时接触比较多的,章程完全可以规定短于15日前通知。

2.对于表决。《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设计。

① 对于全部股东都是认缴,都尚未出资的,可以约定根据认缴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 另外,对于董事会的表决权,可以设置,在出现不能形成决议的情况下,董事长可以行使最后一票的表决权。

③ 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如公司的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章程可以规定更严格的表决程序,如全体股东同意,这样就保护了小股东的权利。

(四)公司投资与担保的限制

公司的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济效益与资产安全。公司章程应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

1.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作出规定。根据公司的资产规模对投资与担保作出总体规模的限制。

2.决策程序的规定。章程作出规定,不同的资金数额,分别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决定的程序。

3.表决规则的设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简单多数,三分之二多数,或者全体一致,同时对表决权,是以人数为准还是,股权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限制

章程对关联交易可以设点一定的条件,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公司作为商品与劳务的提供方的时候,其交易条件不得低于与他人的交易条件;在公司作为商品与劳务的接受方的时候,其交易条件不得高于与他人的交易条件。否则控告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高管的任命与管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进行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理的职责进行规定。

 

1.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产生方式,和任期进行规定。董事长可以约定两个大股东,轮流担任,董事名额的分配,也不一定完全按照出资或者股权的比例。而不通过投票选举。

2.对公司经理的职责,可以根据公司的特点,考虑董事长与经理的业务专长和个性特点,进行扩大与缩减。

3.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个规定同样是倡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完全可以在列举的人员以外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4.对于董事的人数,虽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但是这个规定也是倡导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所以,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超过13人的限制,但是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七)董事高管的勤勉免责条款

市场的不确定性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如果公司的决策的风险全部由董事高管本人负责,最终会导致公司缺乏开拓精神,影响公司的发展。为了解决董事高管的后顾之忧,应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勤勉免责条款”。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以免除其决策错误的责任。

1.主观上是善意的。就是不知道决策的结果必然会出现对公司不利的情况。

2.目的是为了公司发展。董事高管决策是为了公司适应市场需求,抓住商机,不得已要冒风险,而不是恣意妄为。

3.进行了全面的市场信息的收集与研判。对于决策的市场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广泛收集信息,进行了科学的研判。

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说明公司高管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无需对决策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八)关于公司承包经营的约定

《公司法》没有禁止公司承包经营,章程可以就公司承包经营进行设计。承包费本质上是公司经营权转让的费用,承包费的支出,直接关系到是否违反公司的资本维持的原则。如果承包费支出来源于公司经营收入,必须符合公司分红相关规定,否则就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果是由承包人支付的,不是来源于公司经营收入,即便公司经营亏损,也不会影响公司资产。对此在承包合同中必须对承包费的支出进行明确的约定。

 

    总之,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可以根据公司的特点、股东的人和情况,进行设计,对于原先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全体股东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特别的约定,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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