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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爆雷的硝烟中脱困 ---P2P案件的基本辩护思路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0次举报

作为金融创新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爆雷,涉及了一大批的平台中工作人员,这一批人,一是决策层,具体是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二是执行层,具体包括理财产品的设计人员、市场拓展人员和日常客服人员。三是辅助人员,包括财会人员、文秘人员。其中有些并不涉嫌犯罪,即便部分人涉嫌了犯罪,也应该受到公正的判决,最终承担与其地位作用相匹配的刑事责任。综合以往的办案经验,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定性”之辨

鉴于各种平台的具体运营情况各有不同,这里的定性之辩自然首先解决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这是直接决定法律程序最终走向问题前提。

(一)民事违约。有些平台因一时的资金周转问题,而存在资金支付的违约情况,而公司行为并没有涉嫌犯罪,这些的合同纠纷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的范畴内解决,自然不是我们的讨论的重点。

(二)罪名之辩

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案件具体行为模式可能涉及的罪名,如果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划分,有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之分。显然前者的罪责更重。

所以作为定性之辩,就要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情况,结合平台的行为方式,正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促进公平合理地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之辩

P2P平台即便涉嫌犯罪,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共同犯罪,必须明确,这直接关系到个人的量刑情况。鉴于P2P平台运营的模式,是以平台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销售理财产品的,从整个行为客观表现看,应该是单位犯罪。

(一)从性质来看,涉案公司是适格的单位的。涉案公司都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拥有企业“三证”。公司机构完整,层级分明。员工也通过正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成立劳动关系,企业统一为员工缴纳社保,在内部日常管理上也有一整套规章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显然相关涉案公司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

(二)从设立公司的目的来看,为了拓展公众的投资渠道,通过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并非为了犯罪而设立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设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历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和备案的程序,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设立就是为了犯罪的目的而设立的。

(三)平台设立后,从事理财产品的营销是合法,从没有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属于最高院《单位犯罪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即……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四)从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名义上,工作人员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投资理财的合同也是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的,而且由公司承担责任。行为上,工作人员根据公司的决策程序,以履行各自岗位职责方式,互相配合完成工作任务,完全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利益上,全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归属于单位,一切营业收入进入公司账户。

三、“主观明知”之辩

一般认定主观是否明知的问题,会结合一个人教育背景,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来进行综合认定的。对此也要根据各个嫌疑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辩解。

(一)从合规性破解违法性。公司的审批,运行,既然存在严格的审核与备案制度,对于一般工作人员而言,无法认识到存在违法的情况,对具体操作来说,即便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做法,也不是一般员工所可以知道的,因此对于一般员工来说,要其认识到公司存在犯罪的情况,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

(二)以入职时间的短暂性来破解明知的可能性。员工的入职时间也是有长有短的,不能要求刚刚入职的员工对自己的行为的非法性有个全面的认识。

(三)以岗位职责的间接性来破解行为的有责性。直接责任人员是属于直接实施侵害法益行为的人,在本案中直接资金进行处分的人。公司的岗位职责不同,在整个涉案行为上,各个环节的作用的客观上存在差异,大多数人行为是间接的,应围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进行辩护。

四、“客观行为”之辩

根据公司运营中的实际行为方式,破解刑事责任的指控。这要根据不同的公司的具体运营模式进行辩护,核心要围绕着:宣传的方式,第三方存管运行模式,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五、“涉案数额”之辩

P2P案件涉案数额普遍巨大,广大投资人的核心目的在于安全收回资金。要对投资人根据总获利情况进行本息差距分类。第一类,投资时间长、获利比较大的投资人,如果整个投资额与全部获利比较,差距不大的尽量进行一次性解决,达成谅解,对这个部分所涉数额进行核减。第二部分,本差距还是比较大,协商确定还款计划,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剩下的第三类的数额,就相对较小。通过分类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减轻罪责,缓解各方压力。

六、“获利数额”之辩

一般而言非法获利的数额是衡量刑事责任的大小重要考虑因素。获利直接与平台经营业绩相联系的,一般要承担更重一点的责任。一般员工基本上属于拿固定工资的,即便有部分奖金与业绩挂钩也仅仅是一种基于公司整体效益而计发的激励性利益,相对来说应该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总则法定情节之辩,是否属于从犯的问题,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有坦白情节,还有立功的认定等。

总之,辩护工作要进行全程辩护,涵盖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要综合各种辩护方式全方位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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