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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核心,条分缕析,终获撤案

发布者:何忠翊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4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安撤案

2021年2月4日,本人代理的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杭州市某区公安分局最终决定撤销案件,当事人虚惊一场,终获清白,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当事人李某某从事App销售服务,推广销售各种App,因其中几款App涉嫌违法犯罪而受牵涉。2020年9月,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获准取保候审。经过多次与办案机关辩护沟通,公安机关最终接受了律师的无罪辩护的意见,2021年2月4日决定撤销案件,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回顾辩护整个过程,有以下几点体会,值得总结。

  • 要帮助办案人员弄懂原理

由于网络犯罪普遍存在专业性强,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的特点,普通办案人员的大部分属于非专业人士。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普及知识,讲清运行原理,客观分析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明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使律师与办案人员能够在一个“频道”上沟通、交流。

  1. 要讲清罪状描述,引导办案人员准确理解法律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状描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这里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明知与犯罪”,
  3. “明知”层面来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明知上架的App存在犯罪行为,这些涉案的App,即便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可能在外观上,看出来属于犯罪的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着通谋的情况,所以作为销售者是不应该被推定为“明知”。
  4. “犯罪”的层面看,他人提供App供销售,不能直接证明属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这种提供娱乐或者棋牌类的App行为还存在这个“违法”的情况,不能一概以“犯罪”论处,而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行为”则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所以辩护人提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App就是犯罪工具,本案则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来指控,主体尚不适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状描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该案的当事人,并不属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销售App,实际上是网络工具的销售者,不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即便存在审查上的瑕疵,也不能以此罪来追究其责任。
  2. 最后提出辩护要求,建议撤销案件

本案经过分析与交流,承办民警也认可律师的观点,涉案行为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也不具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过多次沟通,最终水到渠成。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该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撤销案件。

辩护取得完满成功,当事人虚惊一场,从此将以清白之身走向未来,李某某及家属十分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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