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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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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者:范标文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原告方规章制度之《奖惩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在其制定过程中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是在2014年8月25日仅仅与非经全体员工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两人分享,要求于同年8月29日前反馈意见。其后于同年8月27日、28日让员工在《员工签到记录表》上签名,要求在2014年8月29日前向人力资源部反馈意见。如此充满“严禁闲谈,否则口头警告”等严苛甚至非法的内容的《奖惩政策》(见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3——《奖惩政策》之8行为类型),工会方和其他员工竟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足见工会形同虚设或者成了原告方的应声虫,没有起到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应有作用;原告方制定《奖惩政策》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系申请人翟某不同意实行原告方违法推行的综合工时制,被申请人对其打击报复,完全不顾及申请人翟某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顽固地安排她在其不能胜任的迎宾部门入口处的工作岗位,然后援引严苛乃至非法的《奖惩政策》以达到形式上合法解聘被告翟某的目的。撩开“合法”的面纱,就会发现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质,被申请人应该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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