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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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离婚还需不需要赔偿

作者:王小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次举报

1、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是因为男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还要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法律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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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龙,男,1970年出生。从2007年取得执业证开始执业,王小龙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态度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白银
  • 执业单位: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420********93
  • 擅长领域:侵权、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