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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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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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王小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吴X、吴X1在××区后面一建筑工地,因土地矛盾与吴X1等人发生争执,吴X、吴X1持钢管及拳脚将吴X1现代轿车砸坏,并将褚X等人殴打致伤,医院诊断,褚X伤情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后牙脱落二颗。经鉴定,褚X伤情为轻伤二级;轿车被毁部位价值108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宣读了门诊病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褚X的陈述;证人董X、卢X等人证言;被告人吴X、吴X1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吴X、吴X1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对被告人吴X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吴X1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X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其对社会危害并不大,已承认错误,希望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吴X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请求对吴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当庭提交租赁协议、视听资料、证明及谅解书各一份。

被告人吴X1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其持钢管没有打人。

辩护人鉴于被告人吴X1自愿认罪,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且提出被告人吴X1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传唤即到案,属于自首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吴X1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X与吴X1、吴X2、吴X3系兄妹关系,李X系前述四人母亲,吴X1系吴X3的儿子。

2017年10月10日,吴X3以其名义将位于××区东圈岔的1.5亩土地以2万元租赁给河北XX公司G341线四标段工程使用。

2017年11月23日上午,吴X1驾车拉着其母亲李X、对象马X及郭X、褚X来到××区线四标段工程建筑工地,因土地租金问题阻挡工程施工。当日14时许,吴X3接到村长电话说其母亲李X在上述建筑工地阻挡施工,遂叫上被告人吴X、吴X1及吴X2驾车来到该建筑工地接李X。见李X所坐吴X1的现代轿车被上锁,吴X捡起地上的铁块砸碎轿车玻璃将李X从车内往外拉,因吴X1等人阻挡,吴X、吴X1用拳脚及钢管与褚X、马X等人发生厮打,并致褚X、马X等人受伤。经医院诊断,褚X的伤情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后前牙脱落;马X的伤情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李X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褚X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轿车被毁部位价值1085元。

2017年11月27日、29日,被告人吴X、吴X1分别被口头传唤至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王岘派出所接受询问,吴X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吴X1未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吴X、吴X1与被害人褚X、马X、吴X1就民事达成赔偿协议,其中赔偿褚X35000元、赔偿马X18000元、赔偿吴X11085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褚X的陈述,证明2017年11月23日10时许,马X打电话叫其去山里转一圈,后就开车来接上其,车上还有马X的对象吴X1、吴X1的母亲及郭X一起到王岘镇尾芨沟的一个建筑工地。到工地后,听说是马X对象吴X1和她母亲因征地款的问题才来堵工地的,其觉得和其没关系,就回到车上坐着。14时许,来了两辆车下来七八个人,其看见老太太的孙子从地上捡了一根铁管在马X腰上打了一下,马X就跌倒了,老太太的二儿子朝其坐的车过来,吴X1就将车从里面锁上了,老太太的二儿子就从地上捡起铁块把车玻璃砸了,与老太太的另二个儿子拉老太太下车,其就赶紧下车了。老太太的二儿子问其是干什么的,其说是闲人和其没关系,正说话时老太太的孙子拿铁棒在其头上打了一下,其就晕倒了。跌倒后,老太太二儿子和其他几人对其拳打脚踢,打完其额头就流血了,其就打电话报警。后看见老太太的儿子把老太太抬上他们开来车上就走了,不一会警察就到了。其当时看见马X捂着腰,伤势如何不清楚,其额头流血起了包,右手也有包,后来发现牙齿也掉了一颗。


鉴定意见

1、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白区价[2018]106号关于×××现代美佳轿车被毁坏部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现代美佳轿车轿车被毁部位价值1085元。

2、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区)公(司)鉴(损伤)字[2018]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褚X31、42牙缺损评定为轻伤二级,32、41牙松动评定为轻微伤。

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区内的建筑工地,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予以拍照,并从现场提取长约1米直径约2公分的钢管一根。

八、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依法组织混杂辨认,马X辨认出吴X1就是用钢管打其的人;郭X辨认出吴X1是殴打褚X和马X的人,吴X是砸汽车玻璃的人;褚X辨认出吴X1是拿钢管打其额头的人,吴X是用拳头打其的人。褚X、马X分别对7件不同物品进行辨认,均辨认出吴X1在案发当日持有的作案工具钢管。

上列证据,均依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显示地点虽为建筑工地,但未显示拍摄时间,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吴X1因家庭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吴X1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吴X1辩称其持钢管没有打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褚X的陈述证明老太太的孙子拿铁棒在其的头上打了一棒,其就跌倒了。证人郭X的证言证明褚X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围着去打他,其中一个拿着铁棒往他的头上打了一下。与病历记载褚X前额部有包块相印证,且被告人吴X在庭审中供述吴X1在案发现场拿了根铁棒,被告人吴X1在庭审中对其持钢管的事实亦未否认,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关于二辨认人认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X、吴X1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吴X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吴X1未如实供述,对被告人吴X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X1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不是自首,故对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X,对被告人吴X1的辩护人认为吴X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X。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X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1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且被害人褚X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吴X、吴X1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吴X、吴X1已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具有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X。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X。根据被告人吴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X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王小龙,男,1970年出生。从2007年取得执业证开始执业,王小龙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态度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白银
  • 执业单位: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420********93
  • 擅长领域:侵权、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