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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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八大陷阱应对

发布者:许建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169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八大陷阱”应对

陷阱1:产权状况不明

1、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

有一些二手房由于各种原因在原房主的手里只有使用权,并没有产权,或者没有完整产权,这些房子是不能参与市场交易的,因此不管是否签订了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支招:

只要卖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交易都不可信。

2、卖房者非房屋产权所有者。

有些人在看房的时候会想当然的认为住在这个房子里就是房主,其实不一定,在签订购房合同和交定金之前最好验证房主的身份和房产备案资料,确认卖房者和房主就是一人,并且房产备案资料也符合。如果是委托卖房,必须有原房主的书面授权资料或语音授权资料,这样才能交易。

支招:

购房人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

3、房屋是共有产权房,卖房行为并没有获得房产共有者的同意。

房屋的产权归属可以是一个人的,也可能是多人的,比如说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子其产权就属于夫妻两人,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理。对于共有产权的二手房,必须获得共有者的一致同意,才能够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

支招:

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4、法律限制或禁止交易的房产。

有些房产因为各种原因被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交易,比如说被抵押了的房产,或者处于纠纷状态的房产,在购置这些二手房的时候,必须考虑法律限制条件,如果不能解除这些限制的话,即使你跟房主签订了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合同,无法过户,甚至还可能惹上麻烦。

支招:

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5、房屋性质跟购房需求不一致。

房屋性质决定了房屋的用途,在二手房的交易中也必须重视,如果购房者需要购置的是居住房,而房源却是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自然就无法办理居住房的过户手续,无法获得需要的购房用途。

支招: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屋性质。

陷阱2: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是指比如说一套房子,房主刻意隐瞒购房情况,跟多个看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定金和购房款,最后只跟其中的一个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消失,其余的购房者拿着购房合同却无法办理过户。

支招:

一、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

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中介处相中了房屋后,购房者会被要求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以确保业主不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有些小型中介公司,为将房源迅速脱手,与多位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购房者只要选择品牌信誉好的中介公司买房,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业主为了能将房子售出高价,往往会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引起“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从签订合同,到正式交易,还有一段时日。业主往往会在这段时间,另外物色买主,然后撕毁合同,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加以防范:一是进行产权调查。二是提存房屋产权证。购房者可要求业主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中介公司,待办理过户时,再从中介公司取出,以避免这一现象发生。

三、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购房者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可以避免某些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后,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

陷阱3:“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之间所签的买卖合同,反映的是房子的真实成交价格为“阴合同”。而“阳合同”则是买卖双方另签的一份成交合同,用于到房管部门备案 ,到税务、财政部门交税,特点是房屋的成交价格远低于“阴合同”的价格,这样就可以少交税。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所造的“ 阴阳合同”,除了故意将总价做低的,还有一种是故意将总价做高的。

市民胡先生购置房产时,房子的真实成交价格是45万。因为交房款用完了胡先生手头所有的资金。而按照总价的数目,他还要交纳3万多元的税。为了凑足交税的钱,胡先生在贷款上动起了脑子,最终通过造“阴阳合同”,报高成交价格,胡先生在房贷之外,多贷了5万元。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为了少交税又多贷款,有的购房者成交一套房产需要做三份合同。

阴阳合同最大的风险就是,如果买方变卦,直接要求以“阳合同”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买方就后悔莫及,惹出大的纠纷。

支招:

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唯一合法的方式。卖方拒绝签署“阴阳合同”,避免不必要风险。

陷阱4:买拆迁房陷阱

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时才发现上家的户口竟然没有迁走,将来这套房如果要拆迁的话,那么拆迁补偿款就可能不得不分一杯羹出来了。

支招: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上家迁走户口的时间,最好写清楚“违约责任”,即如果到了规定的时间还没迁走户口,那么上家要赔偿违约金,直到迁走为止。这样,一旦将来发生户籍纠纷,那么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打官司,法院会判决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陷阱5:中介“吃差价”

中介或经纪人通过隔离卖方和卖方的方式,通过如时间差等手段赚取中间差价,这种操作手法在非正规中介公司或无良经纪人中非常常见。虽然这种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不算违法行为,但这对买卖双方利益角度来说是涉嫌欺骗的行为,另外这样做还存在隐藏的风险,如果中介“时间差”失败,其将用各种理由延迟或撕毁和卖方达成的协议,极大损害卖方利益。同时也会造成买房成本增高。

其中“公证委托”是最常见的一种“吃差价”方式,所谓“公正委托”是指中介一方假扮购房者,以低价签订购买合同,同时和卖方以公证委托方式承接过户等所有手续。由于购房只需缴纳订金,只需在一定时间内把签约房屋卖给下家,利用买卖双方不见面的空子提高卖价,且由于公证委托书的作用房屋过户时可暂时不定过户名,所以就可形成一个完整销售过程。中介赚取中间差价。

支招:

一、作为卖房者应该选择信誉好的中介卖房,在交定金前,买房者要求卖方、买方和中间方见面,特别是在谈价格、过户的时候,买房者一定要求与卖房者见面。同时,为防止中间方派人冒充,要看房主的身份证。

二、不要轻易交定金,必须在房价基本谈好后再交定金。

三、买卖双方在过户前,应该到就近的区属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咨询一下,弄清到底应该交多少税费,心中有底,防止中介从中多收钱。

陷阱6:二手房评估陷阱

严先生打听到一套三居室104平方米的二手房要出售,这套房子已经住了5年,后双方经过协商,并由原房主找来评估师对该房进行评估,最后双方约定房子的成交价为62万元(含装修费)。后来在朋友的聚会中,一位搞房地产评估的朋友看到严先生的房子时,对严先生说,按照他的评估,此房大约值54万。

支招:

一、签订定房合同之前,务必向中介咨询清楚能贷多少款,评估价格是否会带来较大波动,得到较为肯定的答复;

二、找类似房屋做参照,根据一般经验,算好可能出现的评估价格差额,做好预算,将钱留有余地;

三、评估公司现场评估时,本人应到场监督,检查房屋面积是否填写正确,工作人员是否按规章制度进行评估。

陷阱7: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与现实不同

很多购房者发现,合同签定后,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各种现实情况部分或全部都和约定不符,比如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注明面积;房屋家具家电及其他配套设施合同注明和房子一起出售,但实际卖家交房前全部搬走等。

支招:

1、签订合同前先要仔细查看出售房屋,房屋面积要看房产证上登记面积;

2、合同要尽量详细的注明房屋附带的所有物品和配套等;

3、对卖方不按合同执行可以通过协商和法律等手段进行维权。

陷阱8:首付被上家挪作他用

李先生和上家订了一份五十万元的购房合同,因为李先生需要银行贷款,就通过中介介绍的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担保公司办理好手续叫李先生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李先生到了银行后,担保公司的人告诉他,说这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会有问题的,只要核对一下贷款金额就可以了,李先生觉得银行的格式合同总归不会有错的,就简单地看了一下贷款金额就签了字。

一个星期以后,到了银行答应的放贷时间,可李先生还是没有收到贷款,就打电话到银行去问,银行告诉他说贷款已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划到担保公司帐户上去了。李先生再去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人叫他放心,说这是公司规定,贷款要到第二个月就会直接划到上家帐户去。

以后李先生又多次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一直拖着,最后竟然人去楼空。李先生后来才得知这家担保公司早就资不抵债,就动歪脑筋,挪用了客户贷款。他们在客户的贷款合同上将贷款划入帐户写成担保公司帐户,然后利用客户的疏忽骗客户签订合同,再将贷款非法挪用,最后无力偿还就“人间蒸发”了。虽然李先生马上报了案,后来也将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抓捕,但钱款却已挥霍一空,李先生因为没有支付房屋余款而被上家告到法院。

支招:在下家贷款的情况下,交易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步骤一:下家支付首期房款。

步骤二:上家拿到首付后将房屋过户给下家。

步骤三:下家在取得房产证或交易中心收件收据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步骤四:银行向下家发放贷款。

步骤五:双方交接房屋,结清水电等费用,余款付清,交易结束。

下家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如果申请的是商业贷款,银行会要求下家找一家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而下家一般都会采用中介公司推荐的担保公司。少数不良的担保公司会钻购房人的空子,谋求非法利益。

李先生虽然订立的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因为格式合同中也有许多是需要填写进去的内容,如果对这些内容不加以重视并认真核对,就容易被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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