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又分以下两种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比如,登记有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种情况:
办理过结婚登记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有当事人反映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该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存放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民政部门已经不向任何机关团体以及个人出具任何证明文件。所以,这给很多登记过结婚的当事人起诉离婚,在证据上造成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