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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13人看过


司法观点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无效时,以下三种合同条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属于以上所列举的三种合同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依附于合同约定而存在,先有合同约定,若违反此约定才能适用违约条款。既然合同自始无效,违约金条款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虽然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合同当事人并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一般来说,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当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结算条款的组成部分,则应当认定违约金约定有效。比如“……因2008年度施工进度未按建设单位要求完成,按工程总价的3%给予建设单位违约赔偿。……”的约定,从内容来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作了附条件的约定,即如果未按期完工,承包人按工程总价的3%给予建设单位赔偿。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参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款进行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无效,应分析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工程结算、清算条款的依据或附条件的约定。若是,则无效合同中的该条款亦应主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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