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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如何增加并确保工程款?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1887人看过

一、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合同无效暂停施工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存在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三、对于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约定情况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予以调整。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从公平原则出发,施工期间遇到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可以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或者部分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综合单价可予调整或适当调整。

四、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施工单位可以索赔。

如果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需要看谁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如果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如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施工单位可以以建设单位违约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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