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2019)沪02民终878号吕某起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要求确认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于这是一种消极的确认之诉,一审被驳回,二审也被驳回,认为这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纠正的行为,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指明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解决。但可以判断当事人一定是多次找过登记部门无法解决,才不得不寻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又推向登记部门,当事人势必会陷入无法救济的法律死循环。《指导意见》出台非常有助于打开被冒名的“法律死结”,释放强加于身的法律重负。
《指导意见》的五大亮点
一、降低了当事被冒名者的维权门槛
实践中被冒名当事者普遍反映的“被法人”“被股东”后投诉难、材料多、费用高问题,怎么解决“我不是我”这个逻辑悖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是不想解决,部分地市出台一些实践性的指导意见。本次市场监督总局的《指导意见》将举报门槛降低。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避免来回跑路;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大大节约举报的费用。被冒用人只需要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完成反映情况的流程。
二、市场监督部门担当调查取证主要责任
当事人被冒名,要求撤销冒名登记案例中,最难的就是取证调查,因为很多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杳无音讯。过去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撤销登记。《指导意见》大胆创新:公示+异议,登记机关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登记机关就可以出具调查结论。市场监管部门除了依法进行公示,还并可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这就将原来被冒名当事者繁杂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
三、审慎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45天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鉴于登记信息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具有权威性,即使存在冒用或登记是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撤销,因为有些“冒名”可能是基于代办、代理中的瑕疵,如果事后知情或曾予以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四、对故意甚至恶意冒用他人信息者予以惩戒
《指导意见》规定,冒名登记被撤销之后,登记机关将对冒用他人信息者予以惩戒。市场监督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就从源头上遏制冒用行为。
五、市场监督部门承担了协调和后续服务工作
从《指导意见》第六、第七、第八部分的规定,市场监督总局希望各地登记部门不但要做市场值得监管者,更多地落实“放管服”,更多地承担部门、地区间的协调配合,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这对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是极大促进。
一图看懂撤销基本路
专业律师的建议
1、慎重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复印件),妥善处理个人身份信息;
2、身份证件遗失要及早挂失或登报公示;
3、不轻易答应他人(包括亲戚、朋友)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事先应咨询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已经出现被冒名现象,可以依照《指导意见》按图索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