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践中,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经常出现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情况,对此,法律又赋予申请执行人哪些权利,或又对被申请执行人以及相关其他人规定了哪些制裁措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是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时的惩罚措施,未涉及对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两个法律条款是规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以上违法行为,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逾期不能追回的,直接裁定责任人在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