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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病床前留遗嘱子女不认 超半数代书遗嘱被认定无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继承 |443人看过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南京市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相当比例的继承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悄悄订立遗嘱,但由于立遗嘱人,特别是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熟悉,所订立的遗嘱可能缺乏法律效力。

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手握一份父亲留下的打印版“遗嘱”,称父亲将名下房产均留给他继承。对此,原告的三个姐姐均不认账,认为这份遗嘱上没有父亲签名,有可能是伪造的,父亲房产应依法由各继承人平分。

据此案主审法官、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冬青介绍,这份颇受争议的打印版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和时间均为打印,只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

原告称,父亲不能写字,这份遗嘱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草稿并打印出来,再交给父亲和两名在场见证人按手印的。

法官调查发现,两名见证人均年事已高,庭审时已有一人去世,另一人中风在床,无法到庭说明当时情况。

最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基于原告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该遗嘱确为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无效。

“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代书遗嘱’。”王冬青介绍,但由于代书遗嘱是别人“代笔”,需要有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如内容明确、形式具体合法,至少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

据粗略统计,在南京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涉遗嘱纠纷中,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形式上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其内容自然也失去法律效力,财产继承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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