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恩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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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如何处罚?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745人看过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合法网站捏造不实信息或者以“检举揭发其自身的不当行为”等方式进行敲诈;二是利用非法网站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蓄意炒作新闻稿件,迫使企业进行有偿删帖。而被敲诈的一方,考虑到自身形象和网络传播的“乘数效应”,往往会选择花钱消灾,以求息事宁人,从而让敲诈者屡试不爽。

  网络敲诈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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