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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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等:民法与做人-------------纪念傅老师

发布者:张新素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求学教育 |456人看过

节选自《2009.5.20日 韬奋论坛 ·王泽鉴 傅鼎生 金可可 张礼洪,丁绍宽主持》 宋狗摘

王泽鉴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

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带头人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

张礼洪 华东政法大学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

傅鼎生:丁老师给我们出了一个命题,民法为什么是万法之母?显然要我们揭示为什么说民法是重要的。关于重要性,中间尊敬的王泽鉴先生的回答已经涵盖了全部。本来我想说的,他都讲了,我没想到的,他也讲了。好在我有备而来。我今天来是想讲三句半中的半句。不知道大家知道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戏剧或者戏曲形式叫做三句半,三句半一共四个人,每人讲一句,第四个人讲半句。我是为讲半句而来。

我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一个比较轻松的问题,就是关于民法与做人。通过民法与做人回答民法的重要性,然后再回答丁老师所提出的那个问题。有一个现象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如果谈到教研室,民法教研室是最和谐的,这里面没有争斗,没有矛盾,没有冲突,但其他教研室就不一样了,我不是有所指,大家不要对号入座,哪怕是其他教研室正好是撞车或者说无意当中碰巧了,这也不是我的本意,否则就要引发名誉侵权了。讲到法庭的庭室,有刑庭、民庭、行政庭,这个庭那个庭的,民庭是最和谐的,这里面没有争斗。讲到研究室,例如法制办的研究室,法制委的研究室,有民法室、刑法室,各种各样的研究室,民法室是最和谐的。讲到法学会,我就举一个实例,这次上海法学会更替、改组或者说重新来过,法学会五年期已经届满了,再来个五年要重新组建。重新组建法学会中民法研究会无声无息地就组建完了。领导问:“你们民法研究会怎么到现在都没有动静?”我们说我们已经结束了。领导说:“怎么你们就结束了?其他人都闹哄哄的。”我们不闹哄哄,无声无息就结束了,所以才和谐。王老师肯定也有同感,我不知道台湾是怎么样的。

王泽鉴:我非常感动于傅老师强调人的平和。我觉得法律就在创造平和,在维护平和,尤其是民法。虽然耶林讲到为权利而奋斗,当然也有人把它翻译成为权利而斗争,但是实质是维护平和、创造平和。说说我在台湾的经验。台大法律系或者其他系里面,公法的学者常常有不同的意见,最和谐的确实是民法。民法的老师除了我以外每一个人都是和蔼可亲的。你看刑法的老师都很庄严,不能说他有潇洒之气,但是这里面民法的重要性就彰显在学习民法的人的素养、风度、气质跟修养上,要平等待人、尊重别人。我觉得这个社会最需要的就是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实际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刚才傅老师说不仅是要在学习的法律条文之上学会待人,而且要在日常行为之上学会处事待人,所以我希望各位同学经由我们民法的学习,能够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社会。

傅鼎生:谢谢王老师!我们总要揭示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为什么呢?一句话,学习民法的人知道如何做人。要知道如何做人他就首先要知道人是什么。学民法的人都知道人是什么。民法给了人一个确切的定位。我们说民法是人法是因为民法把一个自然意义上的人定位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赋予一个自然意义上的人以独立人格。给他一个独立人格,那么他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去,成为一个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记住了,我这里讲的是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说明他有人格。

人格又是什么?就像进入花园的门票,以前进花园都要门票,每张门票都是一样的,没有差别,就是一个平等的资格。那民法为什么要确立这样一个平等的资格呢?大家都说人性使然。人性是什么?人性是人的本质特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和哲学手稿》当中有这么一个提法,他说“一个总的全部特性、总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注意他用了一个“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就区别了人和动物。那么人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呢?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讲人生而自由,他提到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就是1718世纪卢梭,他是法国的代表,除了卢梭还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洛克等等,他们提出一个概念,就是天赋人权。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是一个意思。那么人为什么是自由的?人为什么是自觉的活动?资产阶级法学家们没有进一步论证下去,要么就是天赋人权。我们知道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我们也知道人生而平等没有揭示人为什么是自由的。

在这里我想介绍一下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的一位老师叫做李锡鹤。李锡鹤教授整整用了8年的时间想这个问题——人为什么生而平等?人性为什么是自由的?他在谈恋爱的时候,在骑着自行车去他女朋友家里的途中在想人为什么生而平等。8年以后他想出来了,他说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人有意志、人有思想。人的意志人的思想是独立的、自由的,任何人都将无法将自己的意志思想强加于别人,装到别人的脑袋里面成为别人的意志和思想,这就是人的本质特征。于是就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全国13亿人统一到一个思想上去那很难很难。民法学上有一个叫做客观不能。于是李锡鹤由此就得出既然意志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这种思想意志的自由它不会存在于自己的脑袋当中,它必须付诸行动。付诸行动就成了一个行动自由、行为自由。这就是马克思所要说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

但是要注意一个问题,人是社会中的人,人是群居动物,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了这样一句话,他说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啊,正因为人是自由意志付诸于自由行动的这样一个动物,人又是一个群居中的人,群居中的人就不能完全听凭你自由,于是人就要求要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这种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就是民法的精神。民法的私法自治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民法的理论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自由,一个是秩序。一个自由一个秩序就构建了私法自治。所以我们讲民法的重要性就在于民法它揭示了人的本性又揭示了人的社会性。学民法的都知道民法的真谛在哪里,民法的精神在哪里,就像刚才王先生所说的民法在尊重人。什么叫尊重人?尊重人就是把人当人看。什么叫把人当人看?就是尊重别人的意志。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人。既然我能够做到尊重别人的意志,别人也做到尊重我的意志,我们都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我们还有什么争执呢?没有什么争执了,我们有的就是割让自由来形成秩序。所以我们说民法是万法之母,实际上是讲民法的真谛是万法之母。

为什么说民法的真谛是万法之母呢?我们把民法的真谛和宪法的真谛区别一下,现代宪法形成于18世纪。早在17世纪就提出了天赋人权,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把天赋人权写在文件当中。天赋人权怎么形成?早在古希腊就有一种宪法的理念,这种宪法的理念就是一种自由的理念。宪法的这种自由理念和民法的这种自由理念是完全一致的。我刚才说了,民法制度的构建有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自由,第二个前提是秩序。于是形成了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宪法也是建立在这两个重大理念之上。我们不说别的,我们就说卢梭,卢梭的宪法的理念第一个就是自由,人生而自由。第二是社会秩序神圣。卢梭的所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这两个基础恰恰和民法的两个基础是一样的,所以说与其说民法是万法之母,倒不如说民法的真谛是万法之母,因为人要还原于人的本身。我们说以人为本,以什么人为本?以弱势群体为本、以农民为本、以工人为本都错了,应以人的意志为本,以人的本性为本。站在这个出发点上我们讨论人权,讨论什么都有前提。所以我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为什么说民法是万法之母。我不知道这么讲是不是对的,还是请大家多批评,反正这是我一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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