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1年6月8日,在北京市密云县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内,张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同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采用购买楼房时先履行小额首付款,后将楼房过户后进行抵押的方式,诈骗赵某楼房款115万元。
2011年7月11日,在北京密云县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张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同段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采用购买楼房时先履行小额首付款,后将楼房过户后进行抵押的方式,诈骗段某楼房款83万元。
另,张某采用上诉相同方式,诈骗梁某楼房款82万元,诈骗宁某楼房款80万元,后被事主追回。
案件处理结果: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张某不起诉。
特别说明:
1、本案例为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商兴明办理的案件。
2、为了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对于法律文书中可能涉及隐私的部分予以技术处理,敬请谅解。
3、感谢做出公正裁决的司法工作人员,正是他们对法律的坚守,才让公正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