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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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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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失踪问题的处理

发布者:曾德泽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股权纠纷 |2240人看过

关于股东失踪问题的处理

一、确认其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登记,实质要件出资)

1、公司章程有无其签字?

2、股东名册有无其名字?

3、工商登记有无其名字?

4、股东会会议记录有无其签名?

5、其有无出资证明书?

6、其有无实际出资?

二、确认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1.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通过减资除名的方式解除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程序:

()召开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通过,若公司章程对此通过比例无特殊规定的,则按照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减资决议作出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报纸上公告。

()公司内部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修改公司章程并变更工商登记。

实现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

若被除名股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除名决议,公司应诉,之后公司可以将案件的生效判决提交给工商部门,并依此办理减资或者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若被除名股东不提起诉讼,公司也可以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确认被除名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以及要求被除名股东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身份、持股比例及减资手续),如在“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汉青、严跃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42号】”一案中,法院就确认公司除名决议有效,并判决被除名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为了防止因被除名股东不配合而导致除名决议的公示一直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当事人可以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实质审查的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纠纷进行初步判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并审查没有问题的,可以进一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方式虽然从立法规定上来讲是可行的,但是实务中是否会被登记机关认可需要拭目以待,但至少公司可以做此尝试。

2.如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具备登记的形式要件,可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股份转让

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3.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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