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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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借钱给蔡某,律师成功帮陈某追偿,由蔡某及蔡某的前妻连带偿还陈某

发布者:王谆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609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5120日,蔡某向陈某借了80万元人民币用于生意上的周转,蔡某立有亲笔书写的借条,约定月息2%2015920日前归还本金。陈某通过在某公司刷卡的方式向蔡某支付了该80万元,蔡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蔡某在20154月前每月按时向陈某支付了当月的利息,但之后未再向陈某支付相应的利息。还款期限截至后,蔡某称无钱归还,虽经多次催告,但仍不还款给陈某。无奈,陈某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思路

1、因蔡某与陈某以前相识,陈某知道蔡某的妻子是高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工商部门查询蔡某公司的内档,发现蔡某的妻子高某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但蔡某却称其与高某已于20153月离婚。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蔡某和高某虽已经离婚,但是该债务是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并且,所欠款项直接汇入了以蔡某和高某为股东的某公司账户,在蔡某和高某无提供相关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高某对蔡某的债务是知情的。因此,此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负连带偿还义务。

2、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即我们只是知道蔡某和高某之前是夫妻关系,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此事实。为次,本律师在向法院起诉蔡某和高某之后,向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准许后,向本律师开具了调查取证通知书,持法院的调查取证函件,本律师到蔡某和高某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调取了二人结婚及离婚的登记信息,并上交法院,以证实蔡某是在与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了此笔债务。

法院判决结果及执行结果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关于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最终判决蔡某偿还陈某的本金80万元及利息,高某对蔡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蔡某及高某均未主动履行该判决。后本律师代陈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法院在蔡某的银行账户未查到存款,但在高某的银行账户冻结到了90多万元,陈某的债权得以成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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